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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拉游客赚钱被辞退 法院判决撤销景区决定

  发布时间:2013-10-23 16:23:55


    电瓶车驾驶员由于在下班后私拉游客收费,被景区辞退后及时申请仲裁获胜,却被景区告上法庭。2013年10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登封市某景区对张新峰作出的辞退决定,恢复其正常工作,并支付辞退之日起至恢复正常工作止期间的生活费共计3025元。

    今年44岁的张新峰,系登封市某景区的一名员工,常年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驾驶员工作。2012年3月31日下午下班后,张新峰为了“赚点外快”,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私用电瓶车拉游客17人,并收取了110元现金。此举被景区安保处发现后,当即将此情况上报。2012年4月5日,张新峰将自己私自收取的110元现金,交给了景区。但景区领导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新峰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景区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影响了景区的形象。为了严格执行景区规章制度,教育广大职工,最终景区下发【2012】25号文件,作出给予张新峰辞退的决定。面对这一处理结果,张新峰深感不公遂申请仲裁,并于2012年7月27日获仲裁委支持。在此情况下,登封市某景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景区作出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与本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解聘员工时可以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会组织上报。本案中,原告登封市某景区工会组织并未正式成立,其不具备行使工会职权的资格。景区在辞退被告张新峰时,没有将理由及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上级工会,因此景区下发的【2012】25号)关于辞退张新峰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为无效行为,应予撤销。此外,根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现被告张新峰已于2013年3月5日重新到原告登封市某景区工作,因此景区应当自2012年4月份起至2013年3月止,每月向被告张新峰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275元,共计3025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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