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拆迁安置补偿和房屋租赁起诉郑州市蔬菜副食品购销公司。由于讼争房产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到多处上访。民三庭曾小潭同志是二审的承办人,通过了解情况,凭着职业的敏感性,她觉得,这个案件无论如何裁判,总会有一方不会满意,甚至双方都可能会不满意,如果能够以调解结束,会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曾小潭同志在开庭前,就开始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为双方和解奠定了基础。在开庭过程中,坚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耐心释法,积极引导。休庭后,她与审判长王华伟、合议庭成员史焕乾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三人分工协作,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从情理和法律规定多个角度着手,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圆满解决了这起双方分歧大,双方责任难以划分的纠纷。
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很满意,当事人把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送到了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