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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盗钱财 监护人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4-04-02 15:02:14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贺喜彩诉被告刘泽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5月10日,刘某某(13岁)盗窃原告贺某某人民币1000元,原告报警后,因刘某某盗窃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巩义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佐证。但赃款经派出所干警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盗窃原告财产时不满14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其盗窃原告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此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因刘某某系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之父返还原告贺某某人民币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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