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4日,年逾花甲的老汉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4年生,系巩义市农民。2002年6月至200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本村小学放楼板处及胡同内、本人家中及本村北地机井房内四次对本村幼女王某某(1991年12月出生)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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