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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小狗打斗老汉受伤 饲养人无过错也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26 16:24:42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因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就审结了这么一个侵权案件,饲养人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久前的一天傍晚,住在郑州市二七区的王大爷在自己社区大院内遛狗时,其饲养的个子比较矮小的宠物狗,与在本居民大院内居住的赵大妈饲养的个子较大的宠物狗相遇。赵大妈家的狗忽然猛扑王大爷牵着的小狗,致使王大爷撞到在地,致腰部受伤。有人帮忙拨打110报警,经民警协调,刘大妈陪赵大爷及家人到医院就医,因花费巨大,两家没有达成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奈中的王大爷一纸诉状把赵大妈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大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697.64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赵大妈饲养的狗致原告王大爷受伤,且赵大妈不能证明原告有过错,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赵大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赵大妈赔偿王大爷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4816.18元;  

法官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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