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童装店为女儿买衣服,不料却被店主放置一旁的苹果手机吸引了目光,一时间被金钱冲昏了头脑的刘某,趁人不备偷偷拿走了手机,并将柜台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8月20日,新郑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9岁的刘某,是新郑人。2013年5月18日下午,刘某和丈夫带女儿甜甜出来逛街。晚饭后,在开车回家的路上,途径一家童装店,刘某提议给女儿买件衣服。于是,一家三口便下车来到了位于新郑洧水路的一家童装店。店主小丽是个年轻漂亮的姑娘,见刘某一家人进去,小丽便立刻放下了手中把玩的手机,热情上前招呼。5岁的甜甜被漂亮的花裙子吸引了目光,兴奋的手舞足蹈。刘某的丈夫带儿女来到了拐角处看衣服,小丽便尾随二人身后帮忙介绍推荐。一旁的刘某则是四处观望为女儿挑选衣服。在经过柜台时,刘某注意到了桌上放置的一部崭新的苹果手机。环顾四周,店主正在和女儿玩耍说笑,根本没注意到自己,于是刘某立刻走上前去伸手拿起手机装进自己口袋。随后又趁人不备时拉开了柜台抽屉,将里面的一沓2000元现金盗走。刘某装模作样的在店里逛了一圈后,以衣服不合适为由拉着丈夫和孩子匆匆离开。
送走了刘某一家三口,店主小丽回到店里时发现手机和抽屉内的现金不见。意识到东西被盗后,小丽立刻追了出去,记下了刘某的车牌号,后向警方报案。最终刘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4009元。
“我实在是个不称职的妈妈……我知道错了,恳求法官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女儿还小,我不忍心丢下她……”法庭上,刘某悔不当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