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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物未按约定条件被人冒领 承运人不尽谨慎义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9 15:44:01


    物流业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交货和提货的手续严格与否,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自身与客户的经济损失。个体物流老板辛某因不尽注意义务,就交了一笔数万元的学费。

    今年1月22日,在郑州做饮品生意的商人王某委托个体物流老板辛某承运120箱雀巢咖啡至上海,货物价值42600元。托运单上约定货物运送到达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市场1300号。王老板在货运单“备注”一栏特别注明“凭杨女士身份证复印件提货”。但货到上海后,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杨女士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承运人便让其将货物提走,造成王老板的货物被他人冒领而无法索要货款。为此王老板将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26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板与辛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王老板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将120箱雀巢咖啡交付被告辛某,已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辛某将该该批雀巢咖啡运至上海后,在提货人未出示杨女士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个体物流老板辛某赔偿饮品商王老板损失4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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