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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执行监督 改进司法作风

  发布时间:2013-08-13 17:36:31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方面措施》为契机,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实行执行监督,院长督办,局长担责,强化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使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以实现,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

    从4月份实行执行监督以来,该院共对347起案件进行了监督,下发院长催办令4份,查出82起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并已全部纠正 。该院具体做法如下:

    一、以执行监督为抓手,推进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院颁布了《执行监督若干规定》,规定从立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尚未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都属执行监督的范围。久拖未决的案件,往往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该院通过执行监督去接纳法院内部的监督与群众的外部监督,来推进案件的办理,可以大力推进司法为民的进程,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群众路线,强化群众监督,推进财产调查告知制度

    该院规定执行员应当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积极主动进行调查与落实,并将依职权查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上述调查的结果一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法院的告知的结果,提出书面意见与监督,执行员应对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进行回复,必要时邀请其随同调查。

    三、坚持权责统一,实行院长督办令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立案之日起五个月内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且未穷尽执行措施,由院长向负责案件所在庭室的分管局长、政委发出督办令。局长、政委应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限一个月内完善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同时向院长汇报案件监督情况。

    执行员未完成督办内容,又未实际结案,应依法、依纪及该院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局长、政委没有尽到督查的责任,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敢于接受群众的监督、主动的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不仅是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方式与体现,更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记者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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