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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带买房者进入室内查看房产中介起诉索要佣金法院一审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19 14:57:19


    三次带买房者看房都未进入室内查看,仅介绍房屋构造及出示房屋图片后,促成买卖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后买房者看到房屋结构与中介介绍情况不符,不同意支付给房产中介公司佣金。最后,该房产中介公司将买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佣金。

    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0日,经郑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徐某作为买方与卖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徐某购买王某郑州某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徐某给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含有欠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佣金11000元及代办费1000元的欠条。

    随后,徐某看到房屋结构与郑州某房地产公司介绍的情况不符,不同意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称,由于在合同签订后王某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上述合同,截止到起诉日,王某未付给上述款项。故郑州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支付佣金11000元。

   对此,被告徐某辩称,去年11月经郑州某房地产公司介绍一套房屋,三次看房因卖方、租户不在家未进入室内查看,中介介绍了房屋构造及房屋图片,“我是在中介的忽悠下签订合同,后看到房屋结构与中介介绍的情况不符。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未让我看到房屋时就签订合同,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我不同意支付原告佣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郑州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作为居间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原告应当就其是否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的规定,居间人是否可以收取居间报酬的主要标准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居间人是否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是居间人是否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进行了如实汇报。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化的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知道房屋的内部结构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就其知道的房屋信息如实告知购房人。被告徐某辩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三次均没有进入房屋查看,被告是在原告公司处看了一些房屋图片之后出于对原告的信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合同之后被告才看到了所买房屋室内的真实状况,发现与原告介绍的房屋室内情况严重不符。虽然被告与卖方王某在原告的撮合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以所购房屋的内部结构与原告居间服务中介绍的房屋结构信息不符提出抗辩,本案中,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以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带被告多次看房过程均无相应记载,原、被告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的内部状况亦未予确认,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就其所掌握的房屋信息向被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进入所购房屋中仔细查看,全面了解房屋的情况。房产中介公司应将有关房屋所知的情况一一告知买房人,并带买房人进入室内查看,以免签订合同后出现问题,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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