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开发“郑果”品牌系列产品市场,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河南一郑果公司签订“郑果”牌系列休闲产品经销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为江苏省南京市特约经销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开展该地区的销售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在销售该产品时因消费者投诉存在包装问题,被工商局罚款。因退货、赔偿协商无果,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河南一郑果公司对簿公堂。目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原告诉称,被告河南一郑果公司2012年7月份与原告签订“郑果”牌系列休闲产品经销协议,双方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郑果”品牌系列休闲产品,并由原告负责销售。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8814元,从被告处购买“郑果”牌开心香枣10箱,购买“郑果”牌开心福枣30箱。此后,原告开始在江苏某超市销售被告提供的“郑果”牌开心枣和开心福枣。
2013年3月12日,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告知原告提供的“郑果”牌产品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被人投诉包装存在问题,而且工商人员已经到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4月15日,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向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由被告提供的“郑果”牌开心福枣和开心香枣外包装标签中没有标注食品配料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并对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处罚4万元。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直接扣除原告货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此外,原告又向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原告认为,他们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全部损失,并于2013年4月13日将剩余货物共计25箱退回被告处,但是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拒不退回货款并承担损失,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贷款5070元,赔偿经济损失42000元,共计4707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