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确认共同债务纠纷案,依法认定尹女士不承担前夫所欠他人一笔6万元的个人债务。
今年38岁尹女士,与丈夫胡先生于2011年6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均没有提出涉及债务分担问题。然而今年3月,尹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前夫胡先生的弟弟小胡将其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清偿共同债务6万元。法院查明6万元债务关系凭证真实,而且前夫胡先生也承认确有此事,但遭到尹女士矢口否认。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尹女士的前夫胡先生自认该借款系其个人所借,借款时尹女士当时并不在场,不知情。且二人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借款,双方又约定“其它无争议”,故该笔借款视为没有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系前夫胡先生个人借款。对小胡要求尹女士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请,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6万元借款由胡先生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