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内发生互殴等致伤事件,往往由其监护人即学生家长和学校根据过错承担不同的责任。但如果学校加入校方责任保险,就减轻了学校的赔偿负担。郑州市二七区法院2013年7月8日审结一起校园小学生伤害案件,依法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洋洋和小丰均系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学生。2012年6月14日下午放学,两个孩子因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边下楼边相互厮打。小洋洋在下二楼拐角处时,不慎摔倒造成左髌骨下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洋洋的父母与小丰的父母及学校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要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计46000元。法院立案后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2011年9月20日,涉案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注册学生2040人,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学生小洋洋和小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边厮打边下楼梯,对小洋洋的损伤双方均有过错。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对两个学生的打架没有及时进行制止,且小洋洋受伤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救治,没有充分尽到管理职责,对受伤学生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学校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小洋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计43259.43元。对于本案结果的发生,小洋洋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小丰亦须承担40%的民事责任,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8651.89元,该学校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