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时被大风刮塌的牛棚砸伤,而“肇事”的风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谁该为他的损失买单?2013年6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大风惹了祸
2009年5月3日,郑州市刮起了一场大风。顶不住大风的压力,郑州市民李老财(化名)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牛场内的牛棚轰然倒塌。
正在牛棚内喂牛的工人张德福(化名)同牛场里的几头牛一起被压在了废墟下。
随后赶来的李老财将张德福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肋骨第3、4、5、7胁骨骨折并血气胸;右膝关节股骨内侧髁胫骨平台、胫骨平台、胫骨平台下骨折;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因其伤情严重,当天被转至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
张德福住了46天院,花去了医疗费近8万余元。而这次事故也给他留下了终身影响,由于骨折处愈合较慢,他至今仍不能下床行走。
后经鉴定,张德福的伤情构成八(8)级伤残。
对于家境并不宽裕的张德福来说,高额的住院费用已是难以承受,而接下来需继续治疗恢复,并且需要二次手术拆除固定物,虽然张德福住院期间,李老财为张德福支付了医疗费近8万元,而这不过是杯水车薪,后续治疗的医疗费从哪里筹,成了他们家人的心病。他的家人找到李老财,而双方就今后费用开支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张德福一纸诉状将李老财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老财赔偿原告张德福雇工期间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医疗费用等共计13万余元。
意外事件是否免责引争论
法庭上,双方就意外事件是否应当免责展开激辩。
被告李老财在法庭上说,既然张德福的砸伤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且被告尽到最大的努力对原告进行积极救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张得福的诉讼请求。他还出示了之前为张德福支付医疗费用的票据,“虽然不是我们的责任,这么多医疗费我们都掏了,也算仁至义尽了吧。”
法庭上,李老财还拿出了一张光盘,光盘内容显示了事故发生后现场及周围牛场许多奶牛养殖场房屋屋顶及主体损坏,树木被连根拔起的情况,来证明事故发生确因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而原告张德福却对这种说法表示难以接受。他说,李老财每月给自己支付800元工资,自己在李老财的牛场干活,李老财就依法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李老财的疏于防范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其存在过错,就应当对自己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还拿出了郑州市气象档案馆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气象部门已在此前进行预报、并提醒市民注意防范的资料。
对此,李老财表示,这恰恰证明了张德福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要有灾害性天气发生,而这样大风天里仍在户外工作,且其应当预见到牛棚在被大风猛烈吹击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任何躲避措施,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因此,张德福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他还拿出了奶业协会、畜牧站等单位的证明,进一步证明当时刮的大风属于不可抗力。
为验证事发时风速属不可抗力范围,双方还提出了鉴定申请,而因不属于鉴定范围被有关部门退回。
法官:事故虽属不可抗力不能免赔
惠济法院的法官经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结果,原告张德福在被雇佣期间,被大风刮倒的牛棚砸伤,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
根据李老财提供光盘显示,事故发生后现场及周围牛场许多奶牛养殖场房屋屋顶及主体损坏,树木被连根拔起,可以认定当时发生了能导致房屋倒塌的恶劣天气,而张德福提供的气象部门资料由于是位于郑州市东南方向的郑州市气象局当地的气象情况,与位于郑州市西北方向的案发地距离较远,无法真实客观的反映案发地的气象情况,因而不予采纳。结合相关单位的证明,应认定当时刮的大风属于不可抗力。
但由于原、被告系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原告张德福是在被告李老财的牛场内,且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故李老财应对张德福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扣除李老财已垫付的医疗费部分,一审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张德福雇工期间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医疗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后原告张德福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对“不可抗力”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他说,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我国现行法律一般从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考虑何为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主观要件通常是指不能预见,即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具有客观偶然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则强调当事人对作为客体的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无法作出安排或处置,而只能听天由命。
而本案中,虽然气象部门对引发事故的大风早已预报,而案件当事人对大风发生时间仍不能准确预见,且事先无法做出安排,故符合主客观要件,应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诚然,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作为一种典型不可抗力现象被理论界认同。但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仍属不可抗力范畴。
主审法官随后就本案虽属不可抗力但李老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是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除或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不包括不可抗力,这也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体现。因此,本案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