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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贷款未见钱 法院判决不偿还

  发布时间:2004-04-01 09:51:20


    用户在银行贷款办理手续后没有得到现金,而银行到法院起诉用户偿还贷款。昨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用户周某不偿还新郑某银行的贷款,驳回新郑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1999年6月10日,新郑市薛店镇农民周某因发展养殖业急需资金,就到新郑某银行贷款600元,双方合同约定利息0.79875%,期限至2000年4月10日。周某在办理贷款手续后,银行称已与该村村委会约定,凡是村民贷款发展养殖由村委会统一领取,以更好地利用资金,扩大养殖规模。周某没有办法,只好在家里等村委会统一领取贷款。可是,银行把周某600元贷款让村支书王某捎回去后,没有把钱直接给周某,而是给了周某所在三组组长孙某,孙某因急需用钱,就把周某600元的贷款挪用了,并先后到银行支付了三次利息,本金一直未还,这一切,周某还蒙在鼓里。借款日期已经过去三年多,银行发现周某一直未支付本金,遂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把周某告上了法庭。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被告,原告违约在先,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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