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李红彬诉被告李某侵权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03年11月13日,2003年腊月26日原告李红彬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盖房,被告李某先后两次以原告欲侵占公用路面为借口,阻挡原告李红彬家施工。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其宅基地盖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护。被告阻挡施工,缺乏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阻挡原告李红彬施工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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