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8月,郑州市民李某与单位其他四十几名员工一起到省内某景点参加漂流二日游。第一日午后下起了阵雨,由于人员较多,导游随大队登山,李某等小部分人走在了前面,并选择了自费项目乘坐滑道下山,由于滑道里进水,原告在滑道中摔伤,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一次诉讼索赔以后,李某又经历了二次住院治疗。因为协商未果,李某无奈之下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景区经营者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8516.46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旅行社导游仅取得了导游资格证,而未取得相应的导游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说法
郑州管城法院法官常菲: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旅行社导游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其职责,致原告等小部分人脱离其视线,造成原告选择自费项目即乘坐滑道时受伤,且事发时旅行社导游仅取得了导游资格证,而未取得相应的导游证,为此旅行社未完全尽到其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旅游项目的开发者与管理者,未在滑道明显处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下雨天明知滑道进水的情况下仍允许原告乘坐自费滑道下山,故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雨天选择乘坐滑道应遇见存在的危险性,故原告本身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