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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变调解员

  发布时间:2013-05-27 15:41:33


    “赔偿我160万”“法院你欠钱不还”“法官你贪赃枉法包庇被告”…一句句不堪入耳的言语每天8点半准时在省高院门口响起,这是个老上访人,他叫周某,中牟县狼城岗镇人,他除了到省法院门口缠访闹访,高声谩骂外,还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及节假日期间进行上访,逼乡、县政府和法院领导让步。

          

     缠访闹访25年  领导袖手无策

    1986年4月周某与李某某等13户合伙建成窑厂一座,共同经营。后来,因各种原因,除李某某以外,其余12户全部退伙,1988年3月26日经狼城岗乡司法所见证达成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窑厂归李某某一人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李某某承担。2001年1月因经营不善,李某某将窑厂财产卖掉,土地及窑皮交由生产组处理;2001年王某分别与某村村委四组、三组组长签订占地合同,在三组、四组土地上新建砖窑一座,并于2003年6月20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特别是2006年周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经中牟法院一审作出(2005)牟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周某不服上诉;郑州中院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周某仍不满意,多次到省法院申诉并到北京、省、市等相关部门上访,共讹诈王某上访费用14余万元,并多次写下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钱到手后,周某又继续上访申诉,2010年10月19日省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244号裁定书,裁定指令郑州中院再审本案。2010年12月13日郑州中院作出(2011)豫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中牟法院重审;2011年中牟法院重审后作出(2011)牟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这时的周某感觉,上诉没有用,得上访,要求新建窑厂厂主王某赔偿其损失160万余元。于是他便与其他上访人在郑州合租房屋居住,每天上班时间准时到省高院门口高喊口号、谩骂并烧黄纸,与其他上访人配合起哄,甚至带动其他一些上访户缠访、闹访,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跨越时间长  信访不信法  化解难度大

    从1988年2月27日周某作为被告的合伙纠纷一案,诉到法院,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1988年10月28日郑州中院经调解作出调解书,下发后,周某一直申诉,2003年郑州中院立案再审,并作出判决。直到2006年,周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仍不满意,多次到省法院申诉并到北京、省、市相关部门上访。经多次做工作,周某最终成为法院一名民事调解员,参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该案从发案到审结,经历了长达25年的信访和诉讼。

    周某与其他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后,周某理应服判息诉,但其仍不服从判决,继续上访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周某不断到县、市、省法院上访闹事,法院为落实上级批示,花费很大力气,想尽一切办法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化解,但都未成功。最终形成终身不终结的局面。

    从该案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郑州中院改判给周某财产损失赔偿5万元及房屋损坏赔偿3万元,周某仍不满意,多次上访,共讹诈王某上访费用14万余元,后达成协议,但周某继续上访申诉,要求王某赔偿其160余万元。由于周某不服判决,不听从乡、县及相关部门的劝解,不信任法院的释明法律,抵触情绪大,不信法而信访,一意孤行,认为有法可依,且在调解或审理中又混淆了多个法律概念及法律文书,造成调解人员及审判人员难以与其解释清楚,致使周某思想疙瘩和疑惑难以化解。认定只有上访才能达到其目的。因此,虽然多次做工作,均未成功。

    领导重视  亲自包案

    在信访期间,县、市、省领导对周某上访都做过批示,县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由村、乡、县等单位的人员参与的化解小组,召开几次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信访案件。对此,法院领导也十分重视,院长亲自包案,并确定分管副院长及庭长负责化解。虽经多次做工作,仍未化解。王炅院长了解情况后,主动约见周某,耐心倾听案情及其诉求,避开其对具体案件的纠缠,给其耐心讲做人的道理,挖掘其内心深处善良因素。结合其性格特点,年岁较长、尊敬伟人毛泽东、有一定文化水平,向其推荐学习优秀经典文章,如毛泽东的《纪念白求恩》、梁启超的《最苦与最乐》等,拉近与周某的距离,触动其灵魂深处,真正懂得人生的意义和做人的道理,其逐渐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信任。

    创新思路  上访人变“调解员”

    王炅院长多次与周某约谈,发现其能言善辩,且多年诉讼上访,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已“久病成医”,就因势利导,提出让其参与案件调解的思路。这样,一方面让其换位思考,帮助法院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可使其“无暇”上访,专心“增收”,得到周某的认同。2012年4月份至今,周某已参与中牟法院案件调解48件,调成22件,最多每周参与调解案件3件。每参与一起案件调解,法院就根据调成与否给付报酬。周某参与调解案件以来,感觉自已生活得充实、有尊严、老有所用,积极性越来越高,要求增加调解案件数,不再天天思上访。

    参与调解期间,周某不断提出一些物质要求。比如增加调解案件数、增加报酬、配发制服、编制待遇、休息房间等。针对其提出的种种要求,王炅院长都十分重视,在生活上给予极大的关心,如给其购置了服装、到法院参与调解案件可以免费在机关食堂就餐等。同时,对其提出的不现实的要求,耐心解释,促其理解、配合。

    为稳控周某,中牟法院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信访领导小组汇报案情,无数次与当地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王文胜积极协调,信访科、民一庭及六个人民法庭通力协作,献计献策,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周某参与案件调解。为引导周某彻底放弃信访,依法解决问题,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2012年8月,中牟法院与县司法局联系,反复协调,推荐周某做人民调解员,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县司法局特事特办,破格“试用”,目前手续已办理完毕。周某已经参与法院的案件调解工作,最终使其服判息诉。

            

        历经二十五年上访案得以化解的几点启示

    一是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是化解重大信访案件的成功秘决。

    当前,我国经济已迅猛发展,在发展中呈现出新旧矛盾相互交织,长期性和阶段性矛盾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以我县为例,随着合村并镇、新型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类大项目的推进,中、小企业改制,各类矛盾日益突出,而这些矛盾纠纷,涉及多层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要化解这些矛盾,不是单凭一种手段,单靠一个部门就能做到,有的要靠政治手段,有的要靠经济手段,有的要靠法律手段以及行之有效的其他化解手段。因此,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大调解”化解机制应运而生,但“大调解”机制职能的发挥,要靠党委、政府领导作保障,要靠“三大调解”各司其职,联动配合。从化解周某的信访案例的全过程可以看到,县委、政府、法院的领导倾注了多少心血,县领导专门听取汇报、研究案件,法院院(庭)长包案化解,信访局、狼城岗镇政府、村委等部门全力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无论是诉前的人民调解,还是诉讼中的司法邀请调解,无不凝聚了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实现整体联动、集体攻坚,终于化解了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严肃执法,依法办事,是化解重大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矛盾凸显的复杂局面,信访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化解矛盾的各行业、各领域的责任主体任务更重、压力更大。虽然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健全制度,解决了一批信访案件,群众合理诉求得到了支持解决。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信访案件的数量已有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多次重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呈多发态势。“信访不信法”、“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等不良思想,成为部份信访当事人成功的“秘诀”,他们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诉求,而是把上访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只要不满足其愿望,就采取前述过激行为相威胁,动辄越级上访。本案中的周某就是信访不信法,特别是在上访期间,党委、政府及法院念其年老体弱,调解王某补偿其一些钱,认为是上访的结果,进而滋长了其到市、到省乃至到北京走访,意图达到诉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中牟法院受案后,本着讲实事、讲证据、讲法律的态度,严肃执法、依法办案,在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只支持了周某的合法诉求,对其不当请求未予支持。法院又从法律途径之外寻求解决办法,通过王炅院长多次做调解工作,法院聘其当人民调解员,增加其收入,从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使其改变想法,逐渐放弃上访。从该案例的处理效果表明,依法办事是化解重大复杂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同时,法外施情有助于化解上访人的矛盾、抵触情绪,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会更利于化解一些信访案件。

    三是辩法析理、思想教育,是化解重大信访案件的基本方法。

    化解重大信访案件除了严格依法办事外,还应辅之强大的思想宣传教育,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许多重大信访案件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访当事人不懂得政策,不知晓法律,加之化解不及时,就导致了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简单的事变成复杂的事。因此,在化解重大信访案件中,就需要我们不厌其烦地给当事人进行政策和法律宣传、教育,有理有据,有理有节,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让他们懂政策、懂法律、明事理,只要工作做得扎实,绝大多数信访案件可以得到化解。

    该案例中,早在1988年,周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诉至法院解决,即使不服,仍然知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他为何又在两审终审再审后又选择走信访途径呢?他是信访不信法,意图通过信访谋求利益最大化。虽然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不厌其烦地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周某也听得清楚明白,但周某最终未能抵住利益最大化的诱惑而丧失了调解成功的机会,不当利益的追求支撑着他信访二十五年之久,一直到法院判决后,他的侥幸心理防线才被攻破,辅之院长、法官和调解员的判后答疑、辩法析理、劝说、教育、帮助下,才解开了思想疙瘩,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判而息诉。试想,在化解该案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没有在诉讼中的再宣传、再教育和判后的辩法析理等工作,就不可能让周某懂法律、明事理、服判息诉,也就不会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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