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收割机收割小麦,不料却被机械内断裂的刀片击伤,谁该对此承担责任?5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收割机机主王向阳赔偿受害人张东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633元。
2012年6月,正值小麦收割的黄金季节。为了加快收割进度,当月8日晚,家住登封市郊区的农民张东风,特意租用王向阳的收割机为其收割小麦。当时,王向阳由于忙不过来,便让儿子王新驾驶收割机为张东风收割小麦。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人又担心祸福,在收麦过程中,收割机内的秸秆粉碎机的刀片突然断裂飞出,当场将紧随其后的张东风击伤,导致其右手腕部背侧肌腱全部断裂,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损害发生后,王向阳虽然赔偿了张东风医疗费等损失9000元,但张东风则认为自己损失远不止这些,于是就将王向阳及其儿子王新一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针对原告张东风的诉请,被告王向阳、王新却辩称,本案是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我们既不是收割机的生产者,也不是收割机的销售者,仅仅是收割机的使用者,因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收割机的制造商和该产品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东风租用被告王向阳的收割机收割小麦,王向阳雇佣其儿子王新为收割司机,王向阳作为王新的雇主,在王新收割小麦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保障工作,也未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指导,故王向阳对张东风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二被告辩称本案是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案件,应由收割机的制造商和该产品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有选择起诉被告的权利,其起诉王向阳与王新并无不当,故对该辩由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已进入夏收季节,农民朋友在从事农业生产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