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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物价上涨儿子向父“追债”

  发布时间:2013-05-22 15:34:28


    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归妻子抚养,由丈夫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但随着儿子的逐渐长大,教育和医疗等各项开支也逐渐增多,妻子发现这笔抚养费是杯水车薪,便以儿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该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2013年5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9年8月,风雨同舟近20年,度过“水晶婚”考验的张卫华与李桂花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出于内心的好胜,张卫华不听亲朋好友的劝说执意离婚。而因考虑到张卫华还会再婚,不想让儿子受“后妈”委屈的李桂花决定争取儿子张小中的抚养权。

    经过一番协商,最终两人协议离婚,李桂花也顺利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双方约定,由张卫华每月1号支付张小中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

    但随后,抚养费的讨要竟成了困扰李桂花的一个大难题。三年来,李桂花找了张卫华很多次,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干脆吃了闭门羹。

    2012年7月,儿子张小中考入了郑州一所寄宿制中学,而李桂花却高兴不起来。原来,三年来,随着物价的逐年走高,儿子张小中的上学、生活开支也不断增加,抚养儿子的重担已让她感到很吃力,这所寄宿制学校的高额学费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于是,2012年10月,李桂花便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其诉讼,要求被告张卫华支付张小中自2009年8月以来的抚养费共计19 000元,并将2012年12月之后的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张卫华在法庭上辩称,在儿子读初中期间,其已支付了儿子的补课费、书本费等费用,已与所需支付的抚养费相抵消,因而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但他却拿不出发票、购书回执单等证据来证明。

    而对于抚养费的提高,张卫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他说,其父母刚过世,留下的巨额医疗费债务还需要他打工来偿还,原先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无力负担,变更为每月1000元会更加难以承受。

    法官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卫华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且其至今并未履行该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张小中的日常生活开销来源于张卫华给付的生活费500元及王桂花应等额负担的部分,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按照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支出标准,抚养费应酌情增加至每月650元。遂依法判令被告张卫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小中其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9 000元;并自今年12月起每月支付张小中抚养费人民币6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支付一次。

    析案:本案主审法官随后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了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获得支持的几种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被抚养子女生活必需费用,除了生活费、教育费外,还包括医疗费、保险费、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费用等。

    本案中,由于物价的上涨及张小中考入了寄宿制中学所导致的教育和抚养费等开支的明显增加,符合使用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王桂花前夫张文华应增加抚养费用,以满足张小中的日常学习生活需要。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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