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李先生是一名的哥,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方要求其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营运损失、交通费等在内各项费用4千余元。
“我们买的都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以为保险公司会替我赔偿,没想到营运损失这块儿,保险公司竟说是间接损失不赔。”保险公司的说法令李先生始料未及。
5月6日,中原区法院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定营运损失、交通费等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仅让保险公司替李先生承担了赔偿责任,也成为郑州市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交通事故案件。
保险不保“间接损失”
2013年1月4日,李先生在郑州某市场门口掉头倒车时与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
事发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受损车辆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交通费、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等共计4300余元,其中营运损失,按照原告提供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赔偿标准224.32元/日,车辆修复共用6日,造成营运损失共计1345.92元。
针对起诉,李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但其他费用尤其是对方的营运损失,因其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先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出租车司机按照公司要求,买的都有保险,发生了事故,理应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替我赔偿。”李先生觉得自己的想法合情合理。
但保险公司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辩称保单条款明确规定其只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像营运损失等属于因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辩称,原告出租汽车公司和李先生均表示无法认同。原告认为,出租汽车属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车辆损失,因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营运活动的损失也应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李先生则说自己是按照公司规定购买的保险,投保时,他们只是提交身份证、驾驶证,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保险条款中比较重要的部分,然后便出具了保险单。
“我哪里知道还会有这样的免责规定啊!”李先生表示自己十分郁闷。
新司法解释施行,保险也保间接损失
那么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究竟应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呢?
主审该案的李慧娟法官告诉记者,2006年,保监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国务院《交强险条例》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中的间接损失,即受损车辆的营运损失。
但按照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按照此规定,本案中营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现原告将侵权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营运损失,按照原告提供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赔偿标准224.32元/日,到车辆修复时共计6日,造成营运损失1345.92元。
“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月6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共计4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车损、营运损失、交通费,共计3200余元;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