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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诉讼事宜依法由监护人代理

  发布时间:2013-05-20 15:07:31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有两种情况应按法律规定办:一种情况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说明,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主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来代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是证明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只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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