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的合影不知道啥时候出现在了某培训学校的办公室,被用来做宣传资料。宋杰夫妇很是恼火,为此他们将该培训学校告上了法庭。5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儿子小磊通过郑州某培训学校参加了某培训机构主办的中学生潜能训练营。活动结束后,宋杰夫妇在主办方指定的会议室接儿子时,一家人相拥而泣,该场景被工作人员拍了照片。
去年3月份,宋杰夫妇偶然发现某报纸刊登了这张照片,并配有“高考后追悔莫及,一切都晚了”的文字,该广告内容是由某传媒公司提供,广告主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且该照片还被该电子商务公司用于公司网站宣传。后宋杰一家与上述报纸及公司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
后宋杰夫妇去该培训学校时,发现该学校的办公室内也悬挂着该照片,并且配有“某某中学生潜能训练营、泪水尽情挥洒亲子关系从此改变”等文字。为此,宋杰一家将该培训学校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宋杰一家诉称,该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自己一家的合影,侵犯了一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原告一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判令该学校立即停止使用该照片,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因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索赔10万元,且承担公证费3000元钱。
此外,原告还提供了某公证处对这一事实进行公正的公证书。
对此,该学校辩称,首先,学校从事民办教育,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益性事业,学校的经营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次,照片是挂在办公室内,而非对外营业场所,与营业无关。再次,学校悬挂照片未有丑化或侮辱之意,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恰好可以证明这一点。故学校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也未导致原告名誉的损害。
法院审理查明,该学校接到起诉书之后,已将该合影撤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被告学校作为民办培训组织,未经宋杰一家许可,在经营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原告一家的照片,已构成对三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法院酌定该学校赔偿原告8000元。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510元,属于维权的合理性支出,该学校也应赔偿。
遂法院判决该学校书面向宋杰一家赔礼道歉,赔偿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抚慰金8000元,并且承担公证费1510元。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