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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检出胎儿缺陷被告侵犯优生权

  发布时间:2013-05-15 15:23:09


    医院未检查出胎儿缺陷,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青年夫妇小帅和小雅将体检医院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获赔6000元赔偿。

    为了出生婴儿健康及筛选先天性心脏病,小帅送小雅于2011年9月2日在一家综合医院妇科做了四维彩超检查,彩超结果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1年12月14日产妇顺产下一男婴,但很快发现婴儿不适,后经医院确诊该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2年10月23日实施了手术治疗。夫妇二人认为体检医院的严重失职,侵犯了其知情权、优生优育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她们和婴儿一起作为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某综合法赔偿为婴儿的治疗的医疗费、父母(护理)的误工费、婴儿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

    被告某综合医院辩称,孕妇小雅2011年9月2日来医院正常妇产保健,其中一项是四维彩超检查,夫妇二人诉称是筛选先天性心脏病不符合事实。在保健体检前,院方已尽了书面风险告知义务,且有夫妇二人的亲笔签名。医院的体检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婴儿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协议被告某综合医院自愿支付原告小帅、小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双方就此次医疗损害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醒,不要让人生输在出生线上,就必须抓好优生优育的最佳有效方式----产前保健(孕检)。生育者和医院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止错检、漏检,以提高自身及胎儿的健康卫生水平,乃至提高几代人未来生活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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