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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元债务起纷争 持刀杀人判死刑

  发布时间:2004-03-31 14:46:04


    2004年3月2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张长文因7元债务归还一事而持刀砍死他人一案做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长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7月26日下午,在卢氏县磨沟口乡上店街,被告人张长文为归还张久红7元钱而给其100元让其找零,张久红找钱后称该钱为假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张长文将张久红的鼻子打伤,经村干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傍晚,张长文与村干部一同往家返,张久红紧跟其后言称要去张长文家吃住。夜11时许,张长文与村干部一同行至张青辉门市部,张久红也来到该门市,村干部再次对二人进行了调解,无果。张长文借口喝水,到张青辉厨房内将其所用切面刀偷走。张长文继续往家赶,张久红仍紧随其后,当行至磨口乡石家村的小路边时,张长文用切面刀朝张久红的头部、颈部、项部连砍数刀后逃跑。凌晨1时许,张久红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久红系头部、颈项部多处创伤致大失血而死亡。张文作案后潜逃外地四年多,2003年9月9日在陕西省韩城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长文仅因琐事,竟持刀砍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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