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彦忠入室盗窃并持刀砍死被害人一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姜彦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彦忠携带西瓜刀翻墙进入同村李伯水家盗窃,当李伯水之妻李晓花、女儿李金霞发现并呼叫时,姜彦忠持刀朝李晓花头部、颈部、胸部连砍数刀,致李晓花当场死亡;并将李金霞砍伤,后姜翻墙逃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潜入他人住宅欲行盗窃,当被发现后即持刀行凶,将被害人砍死、砍伤,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对其处罚。被告人姜彦忠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由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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