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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朋友致人死亡 网上通缉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04-03-31 14:42:32


    2004年3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赵信玉抢劫致人死亡一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信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信玉在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观头村一砖厂打工期间,认识了该村开代销店的王新烈。1997年12月21日晚8时许,赵信玉和其兄赵信山(另案处理)来到王新烈家中看电视。期间入厕时,赵信玉与赵信山预谋抢劫王新烈,后二人以买东西为名将王骗至其院内代销店旁,持刀朝王新烈胸腹部连刺数刀,致王当场死亡,并将闻讯从屋内出来的王的妻子赵某刺伤,后二人逃窜。2003年7月27日,网上通缉的赵信玉被山西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派出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信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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