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倾听社情民意,取信于民,切实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院长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信访办负责接待、处理正常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院信访办工作人员接访后,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解决不了,认为有必要由院长接待处理的,根据当事人反映的问题类别及案件性质,与来访人预约时间,由院长接待,以引导群众有序来访。
二、院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预约接访数量、接访案件的简单情况等,由院信访办提前告知负责接访的院长,以便使接访院长心中有数。
三、院长接待日每月两次,每次半天,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三上午为接待日,节、假日顺延。
四、院长接待时,负责接访的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待,可指定其所主管的业务庭庭长接待,庭长不得再指派其它人接待,接访材料,由预约院长批转,接待的庭长负责催办、督办。必要时经院长授权,信访办可直接安排庭长接访。
五、院长接访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所主管的业务范围及法律咨询,并阅处两周内的群众来信。
六、突发性集访或有明显对抗性的个访,信访办接待后应通知其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接待处理,院信访办应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郑中法(2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