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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协议却“失信” 拒绝还款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02 16:18:56


    因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支付了部分赔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赔款。5月2日,新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50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6月7日,新郑市民赵某驾车去开封,在行驶至开封宋城路与第十二大街交叉口时,同陈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伤亡。后开封市公安局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了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7月20日,在驻新郑市法院调解工作室的精心调解和主持下,双方就此起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双方各自的票据认定的实际损失为:陈某83000元整,赵某38000元整;二、根据责任划分,双方的损失相抵后,赵某一次性赔偿陈某现金45000元,于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协议签字后,双方所持的保险公司所需的票据应当面交清对方;四、协议签字生效后,此事一次性到底,双方永不追究。

    协议签订当天,赵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45000元的欠条,并于协议签订后支付给陈某40000元。但剩余5000元赔款,经陈某多次催要,赵某却以陈某的车辆事发后在专业4S店修理不合理为由,拒绝赔偿陈某损失。无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及协议后发生的交通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并由原、被告签字和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盖章予以确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赵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下欠赔偿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某辩称不应支付赔偿款,及陈某要求赔偿协议后发生的5000元交通费,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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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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