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攫取最大限度利润,一些个体运输户就把交通法规抛在脑后,满脑子里都是“多拉快跑”,结果引发交通事故,不但自己挣不了钱,反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2004年3月3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严重超载、违章驾驶而引发的连环撞车案做出判决,判令违章司机的雇主李广明赔偿原告贾建增车辆维修损失费、停运损失费、交通费、清障费、停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587元,赔偿原告郭立明车辆维修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停车费、清障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255元。雇主李广明系河南省荥阳市的个体运输户。1998年6月,李广明购买机动车从事货物运输,后雇佣荥阳市农民刘天龙做运输司机。2003年8月9日19时许,李广明安排刘天龙向外运输机砖,在利益驱动下,二人不顾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严重超载。当刘天龙驾驶超载的豫A—11945号机动车,沿郑州市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学大道口时,又违反交通规则,不靠右行驶,结果一头撞到停在路边的郭立明的豫AM—6253号长安车上,郭立明的长安车又与停在其前面的贾建增的豫AT—7714号捷达轿车相撞,导致捷达轿车撞到河南生茂光电科技公司的交通信号灯杆上后,又与中原区沟赵乡祥菅村的机油专卖店相撞,造成连环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责任认定:1、刘天龙驾驶机动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行车未确保安全,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郭立明无责任;3、贾建增无责任;4、交通信号灯杆无责任,5、机油专卖店无责任。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郭立明,贾建增分别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其雇主赔偿损失。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天龙超载、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原告郭立明、贾建增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双方事故责任已经公安机关认定,由刘天龙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刘天龙系被告李广明的雇工,其是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事故,故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广明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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