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改革的大潮中,中原区人民法院越来越突显其排头兵的位置。他们不因循守旧,也不畏惧困难,从审判实践出发,以解决审判中的难题为突破口,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为终极目标,在改革的征途上努力探索、追寻。
先例判决----挑战合法的不公
相似的案情,一定会有相似的法律结果吗?答案是:不一定。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在河南郑州,号称市场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某,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区、中原区、邙山区的药店各购买了200多元钱的假药,然后又分别在三个区的法院起诉三家药店,要求索赔。结果,判决各异。
管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故驳回起诉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原告返还被告的商品。鉴于商品是假货,法院予以没收;邙山区法院的判决书则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令人迷惑: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也同样是依法审案,为什么却出现如此不同的判决结果呢?所以,法律专家说,这就是“合法的不公!”
如何避免出现“合法的不公”现象呢?中原区法院开始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给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和法官整体素质的不均衡,在适用法律上便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不同的法律结果。
“所谓‘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解释说,“就是法院在审案时,必须将已确定为‘先例判决’的法院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参考。
如果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没有新情况,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我院确定的‘先例判决’对我院法官有约束力,让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更准确。”
据了解,中原区法院自尝试“先例判决”以来,已由审判委员会确定了五份“先例判决”,其中刑事判决一份、行政一份、民商三份。这些“先例判决”,均发给中原区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相关审判庭室,并专门摆放到该院的立案大厅供当事人查阅。
不久前,该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该案与“先例判决”中的庄某盗窃案相似。两个被告人的身份都是学生,在采取的手段、盗取的金额、悔罪表现等方面都十分雷同,遂比照“先例”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罚。
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中原区法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首先,减少了案件上诉率。比照去年同期,该院的上诉率下降了12个百分点。由于“先例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许多当事人预测了上诉风险,主动息诉;其次,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先例判决”的约束力决定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使法官们更加有章可循。截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0%,也杜绝了案件的“暗箱操作”。
有人说,中原区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就等于是“法官造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并通过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力,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法官造法”有本质的不同。
那么,“先例判决”制度真的不合法吗?
李广湖说:“我们的‘先例判决’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很大的区别。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的渊源,在法官审案时应当被直接引用,其本质是法官造法。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遇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创造性地解决。而我们实行‘先例判决’,并不直接援引先例,而是由法官在审案时参照执行。
法官审判的依据还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本身。所以,我们的‘先例判决’并不违法,只是在操作上更方便、在定罪量刑上更准确。”
李广湖强调,诉讼中,法官由于受到“先例判决”的约束,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同一性,同时也可防止法官利用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进行舞弊。而审判结果的相同或大体一致,可以使人们更多地对司法产生信赖。
尽管“先例判决”尚在尝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我们相信,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是中原区法院不变的追求。
法官后语----让法律暖人心
近两年来,中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在判决书结束部分,都写上了一段精心准备的“法官后语”。有的“法官后语”重在说教,尝试从另一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当事人认罪服法、服判息诉,有的“法官后语”的侧重点则是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在一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主审法官语重心长地写道:本案被告人年仅十七岁,本可以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只是因为不懂法,想有20元钱招待朋友就实施了抢劫。法律无情又有情,判处有罪但又施以缓刑。希望学校和家长好好教育,加强管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希望被告人不灰心、不气馁,好好向上,长大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这三、五句话、百十个字,它改变了法院和裁判文书无情的面目。在冷冰冰的法律结论后面加上一段充满人性化的评论,不仅改变了长久以来判决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而且法官后语能融入和体现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既增加了判决的人性内蕴,又能有力地诠释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践证明,法官后语让多个案件的诉前积怨很深的当事人抛弃前嫌、重归于好,也让多名被告人悔悟,表示要痛改前非。
诉讼风险告知----减少当事人损失
2002年5月,到中原区法院当事人在申请立案之前都会先拿到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上面很清楚地提示当事人,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并列举了不能举证将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诉讼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一方没有财产、不按时出庭或下落不明等可能带来的多种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先告知当事人,让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能够促使当事人在诉前慎重考虑、权衡,谨慎正确、有针对性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或减少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告知风险还能避免当事人盲目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使当事人明确诉讼失利的原因,减少诉讼矛盾,进而提高诉讼效益。因此,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促进了当事人成为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独立承担各种诉讼风险的诉讼参加者,促进了社会整体层面上诉讼的经济性。
民调指导员制度——探索诉讼外纠纷机制
现有的社会稳定管理体制如何向乡村、向基层延伸?如何让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建立的民调指导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该院 指导民调组织排查调处纠纷隐患198起,成功率达95%,防止群众上访22起,防止矛盾激化民转刑5起,为维护基层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该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法院”。
中原区法院党组认为:没有基层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他们通过调研针对当前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纠纷成功率低,调解机构缺乏规范,许多群众乐意接受不伤感情、消除隔阂的民间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情况,本着依法指导与维护稳定相结合,业务培训与个案指导相结合,调解中指导与达成调解协议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该制度规定由本院资深法官担任民调指导员,每个人固定相应的辖区,与该区的民调组织直接联系,通过对民调组织的民间纠纷进行诉讼前普遍指导,诉讼中跟踪指导,诉讼后个案指导等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互动,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水平,通过与民调组织“联姻”做到民调指导到家,工作配合到位,减少法院诉讼压力,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为让民调指导员制度切实发挥作用,中原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组织机构、民调指导员的工作范围、工作运行机制、民调协议的效力审查、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全力使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该法院永开不败。
如今,走进中原区的民调组织,办公室墙上挂着“指导员”的“提醒”,民调员随身揣着“指导员”的联络本,心里装着“指导员”的支持。民调工作遇到难事时,听到的回答是:“没事,我们有个指导员,可以随时请教他们!”去年9月,中原区法院辖区内的庙王村发生了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引起了村民的不满,调解员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与该院民调员取得了联系,民调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与民调员一道使问题妥善解决;去年9月,该辖区一大型企业对社区进行改造,已习惯原有生活环境的部分户主拒不搬迁,并准备上访,致使企业改造工程停业,该辖区民调指导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说服教育,最后使所有住户愉快得以搬迁。
民调指导员制度为维护基层稳定筑牢了一道防线,为化解基层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的维护了农村稳定,促进了农业发展。该辖区送变电社区多年未发生一起治安刑事案件,被评为全国模范社区,须水镇常庄村人口3500余人,占地450万亩,多年来社会稳定,成为远近有名的“小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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