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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老板训斥顿生怨恨为报复秘密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25 15:01:12


    因干活儿磨叽遭到了老板的训斥,谢某对此怀恨在心,于是预谋实施报复,先后盗窃老板现金2870元。4月25日,新郑市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现年30岁的谢某,是河南信阳人,系初中文化程度。谢某的丈夫是某工程队的一名农民工。在两人婚后的第二年,因丈夫所在工程地点的转移,谢某便随丈夫一起来到了新郑工作。初来乍到,周围的环境对于谢某来说极其陌生。为了尽快适应,谢某只好跟随丈夫在其所在的工地打工。不忍心妻子每天在工地上风吹日晒,丈夫劝妻子找其他工作试试。谢某的文化程度不高,也不是本地人,因此所能找的工作范围面很窄。终于,一番奔波后,谢某在位于人民路的一家饭店找到了服务生的工作。

    饭店老板黄某是一位中年男子,谢某刚开始工作时,贴心的老板对其照顾有加。但时间一长,黄某发现谢某干活总是磨磨唧唧,对自己交代的事情不放在心上,总是一拖再拖。一次,黄老板出门时吩咐谢某打扫二楼楼梯的卫生,但待到老板回来时发现,谢某已经下了班回宿舍休息,而自己临走前交代谢某干的工作,谢某并没有做。黄某顿时恼火,一通电话对谢某进行了严厉的训斥。正在气头上的老板,因说话态度不好,言语犀利,使谢某产生了反抗心理。虽表面上不敢表露,但其实在内心里,谢某对老板怀恨在心,心想一定要找机会报复。

    2013年1月30号上午,谢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老板放置在吧台处的钥匙,顿时产生了邪念。于是偷偷将钥匙拿走,后于当日中午,趁饭店客人多,无人在意自己之际,用事先偷来的钥匙,先后两次进入老板黄某的宿舍,盗窃包内现金2870元。后黄某发现自己钱被盗,报警处理。很快,谢某被警方抓获。

另查,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满1000元不满15000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被告人谢某系坦白、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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