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事主秘密偷物就是盗窃,公然伤人或威胁掠夺财物属于抢劫,犯罪行为性质决定刑罚轻重。盗窃犯孙大为(化名)就因打骂追赶的被害人沦为抢劫犯,偷了一辆价值2400元的电动车还没有得逞,结果偷车不成蹲蹲大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4岁的郑州市居民孙大为,人到中年也没有一个稳定的职业,看自己的同龄人骑着电动车很风光,就想顺手牵羊弄一辆自己享用。
2012年10月22日下午4时30分,孙大为在本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中陆广场找活干。当他转游到5排张某的店铺里,乘店主干活忙碌之机,将张某刚刚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动车钥匙悄悄拿走,看没有人发现,就将张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打开钥匙启动。正当孙大为骑上电动车准备逃跑时,被张某发现。急中生智的张某另骑一辆电动车追赶,当追至200米处堵住了窃贼的去路。然而穷途末路的孙大为不仅不中止犯罪行为,反而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恶言相向,致被害人张某左臂受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公安人员接到张某报警,赶赴现场将嫌疑人孙大为当场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人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孙大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犯罪未遂。二七区法院日前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