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打工仔预谋、踩点、“持枪”接近作案对象,在犹豫徘徊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个正着。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定该预备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均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叶县青年杨某、李某和丁某到郑州打工,因手头拮据就模仿影视剧的情节对商店老板打劫。2012年5月18日23时许,杨某、李某经预谋充分准备,携带一把枪形物,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农村一福利彩票站,欲对该店实施抢劫,后因彩票站关门而未能实施。仨人悻悻而归,但决定他日再聚。
事过两天的5月20日1时30分许,杨某、丁某、李某携带三把疑似枪支(其中二把系杨某事先从平顶山叶县购买,一把系李某从他处获得)及事先购买的口罩、帽子、手套、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某小区门口,欲对该门口的一个“烟酒百货”店实施抢劫,后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三把疑似枪支中有两把可认定为枪支,一把不能认定为枪支。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丁某(有前科系累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仨人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李某、丁某欲持枪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上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三被告人均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
就本案来说,虽然3被告人持枪抢劫预备的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但预备行为毕竟为进一步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创造了条件,从而必将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威胁。如果不是由于意外的原因即被巡警发现而被迫停止,就可能使特定的人身财产遭受实际损害,因此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