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信访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没有发生当事人赴京上访或群体上访的事件,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好评。但是,此项工作在全市法院系统发展不平衡,信访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就目前信访工作而言,信访案件逐年增多,突发性的群体上访和赴京上访的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了清除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现将信访责任规定如下:
一、各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信访工作,充实调配业务精通的信访接待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在今年10月底之前,各院都应建立标准化接待室,建成后由中院邀请市信访统一验收。
二、对于当事人反映强烈、越级上诉、赴京上访、长期上访、群体上访的案件,信访工作人员要向案件的承办人了解情况,催要结果,并将结果尽快反馈给当事人。
三、谁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由所在单位出面解决。信访人员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移送到行为人的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的领导出面解决并做工作,当事人到市中院反映基层法院问题的,市中院信访办批转给基层法院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市中院信访办规定的期间上报。
四、各院应建立主要领导公开接待来访群众制度。接待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2次。固定时间,并向群众公布。
五、对于当事人集体上访、上访老户上级要结果及赴京上访的案件,各院都应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件件有结果。
六、信息报告要及时,上下级信息要畅通,对于热点问题,突发性群体上访的案件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
七、要实行逐级上访。信访案件先由本级法院处理。凡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对上级有关部门及上级法院限期要结果的案件,应当按时报送。
八、坚决杜绝赴京上访或群体上访。因工作失误,办案不公,导致当事人赴京或群体上访,全年中有一次者,取消该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市中院在10月中旬进行检查。
(郑中法[199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