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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组织召开适用减刑假释新司法解释 有关问题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3-04-22 15:17:42



    自2012年7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减刑假释办法进入双轨制时代。郑州中院于4月17日组织召开郑州市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副庭长张云龙、郑州中院副院长李保甫、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崔向辉、郑州市各监狱(所)主管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同志参加了座谈。会议由郑州中院审监庭庭长杨玉梅主持。

    座谈会就适用新司法解释中减刑假释罪犯的分轨办法问题、财产附加刑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问题以及各类减刑罪犯的幅度把握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张云龙庭长进行现场解答,与会各单位达成统一认识。

    最后,杨玉梅庭长对今后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新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影响,今后几年乃至几十年这项工作都将是两套办法并行,甄别、筛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罪犯范围首当其冲,各监狱(所)务必要做好筛查的基础性工作。二、新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的要求总体上趋于严格,今后要严格减刑假释的条件,严控减刑假释比例。三、近期出台或修订的新司法解释、新刑诉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减刑假释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郑州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大调研力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做好新时期的罪犯减刑假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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