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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召开关于在全市法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13-04-16 09:33:31



2013年4月11日,郑州中院在院办公楼十五楼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在全市法院推广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工作会议。郑州中院副院长王志民、民二庭庭长赵洪印、全市各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部分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由民二庭庭长赵洪印主持。会上首先传达了省法院及郑州中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的要求,郑州市中院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内容。赵洪印庭长对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提出具体意见。

会议要求,全市各基层法院均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可与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编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主要受理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三是人事争议,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等;四是劳务合同纠纷;五是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侵权纠纷;六是其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民事纠纷。

  

郑州中院王志民副院长表示,全市法院推广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把郑州市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专业化的快车道,意义重大。我们要从以下几点下功夫:一是要高度重视。全市法院要将建设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抓实,积极克服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该项工作在全市法院顺利开展。二是结合修订后的《民诉法》,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过程中,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尽最大努力缩短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时间,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对于能够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的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形成联动维权平台。对于一些新型的、疑难复杂的、敏感性的案件以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上下级法院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两级法院的联动功能;同时,要与当地的工会、民调委员会、网格长等及时结合,调动一切力量,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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