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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换真”换来一年刑

  发布时间:2013-04-11 14:58:17


19岁的杜明(化名)因嫌工资不够花,竟将同居女友的金项链“以假换真”,后又悄悄拿走了对方抽屉内的600元钱。2013年4月10日,惠济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自作聪明的杜明最终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金项链被掉包 女子慌忙报警

今年2月10日下午,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文娟(化名)出门前,想戴上自己的金项链向亲友们炫耀一下。于是,像往常一样,她拿出了自己放在抽屉内的小红布兜。

这条金项链,是父母送的20岁生日礼物。平时文娟都舍不得戴,只在特殊时候拿出来秀一秀,“显摆一下”。

熟料,刚拿在手里,她就发现这“金项链”有点不对劲。这链子似乎比平常轻了许多,颜色也浅了不少,这让文娟大吃一惊。但眼前的情况让她容不得多想,她将项链戴在了脖子上。

随后,朋友的一句话点醒了她,“我姐姐在路边20买了条假的金项链,做的跟真的一样,她天天戴着,但是带久了就会掉颜色。你这条真的和她那条看起来也没多大区别。”等朋友走后,文娟拿起项链细看起来。她发现这项链雕工拙劣,缝隙里还有灰尘,用指甲一划,里面露出黑色的金属。随后,她吃惊地发现床头抽屉里的600元钱也不翼而飞。

家里门窗没有被撬的痕迹,项链无端被掉了包,放在抽屉里的六百元钱也不见了踪影,文娟立即想到了同居的男友杜明(化名),她随即给杜明打了通电话,而杜明对此矢口否认。文娟便慌忙掏出手机报了警。

熟料,听说警方立案侦查,文娟的男友杜明一下子紧张起来。经过2天的思想斗争,杜明向警方投案自首。原来,正是他导演了这一出以假换真的闹剧。

90后小伙钱财耗尽 贼手伸向同居女友

现年20岁的杜明是郑州市中牟县人。初中毕业后,他便独自在社会上谋生。由于是家中独子,从小饱受溺爱的他花起钱来总是大手大脚。因此,在郑州市惠济区一家工厂工作的他不仅成了“月光族”,还每月向家里伸手要钱。

眼见着身边的朋友一个个都穿上了名牌服装、用上了苹果手机,他心中很是羡慕,但为了省下住宿费,自己仍然居住在认识不久的女友文娟(化名)家里,这理想中的安逸生活与现实的巨大差异仍让他苦恼不堪。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家中休息的他无意中发现,女友床头内的抽屉里有个小红布兜。杜明满怀着好奇心打开后,惊奇地发现布兜里是一条金灿灿的项链。他先是一愣,随即用手一掂量,分量竟是不轻,两道原本拧在一起的浓眉立刻舒缓了开来。

随后,他迅速将金项链揣进了自己裤兜,并快步离开了文娟的房间。“项链要是不见了,一定会被文娟发现,到时候我肯定是第一个被怀疑的。”想到这里,杜明又慌忙把揣进衣兜里的金项链又放回了首饰盒。

事情到此并没有完结。虽然没有到手,文娟那条金项链的却一直在杜明的脑海里挥之不去。

一个月后,在一次逛街时,杜明偶然发现,街边地摊上的金项链的款式和文娟的很像。于是,一条“狸猫换太子”的计策浮现在了杜明的脑海中。

于是,2013年1月的一天,趁着文娟出门逛街的空挡,杜明悄悄地将项链掉了包。

杜明静静等待了两天,似乎文娟并没有什么异样,于是他再次来到文娟的卧室查看。“发现项链还在原地没有动,我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这时我发现床头柜抽屉里还有600元钱,就揣进了兜里,反正她一时半会也发现不了。”

熟料,还没等找到合适的买家,掉包的事情就漏了陷。经鉴定,杜明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3000元。

法不容情

2013年4月10日,惠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法庭上,杜明讲述了起意盗窃的原因。“当时还有二十多天才发工资,我的工资早就花完了,哥们又经常喊我去喝酒,不回请也不好。我给家里打了电话要钱,结果被爸妈唠叨了一顿。”“于是我就动了心思,就想弄点钱花花。即便被发现,文娟会觉得是项链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肯定不会怀疑是别人悄悄换掉的。不想那么快就被发现了。”

在庭审过程中,杜明的律师辩称,杜明和文娟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二人都有处分权,故其行为不涉嫌盗窃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明和文娟虽然同居了三个月,但期间各自的财产独立。

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都是一时的贪念作祟呀。”拿到判决书的一刻,杜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偷盗同居者财物 仍犯盗窃罪

主审法官崔国伟随后就同居期间盗窃是否构罪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近亲属”即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不属于近亲属。本案中,因杜明与文娟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且二人的财物各归各管,因此,杜明偷拿的金项链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其将文娟个人所有的金项链秘密取走,其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法官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不仅应妥善保管,而且应尽量避免因财物引发的犯罪案件。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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