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韦是一名孝子,他亲眼目睹父亲因一份房产所走过的漫长维权路,导致精神上的伤感与无奈,身体明显的不如以前,他决定替父亲去打这场官司。殊不知,因他在法律知识上存在着“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状况,一手替父亲大包大揽,结果是一片好心铸过错,一切还得从头来,费了不少事,还耽搁不少时间。他错在什么地方?他错在只懂孝心,不懂法。现把这个案例讲出来,以引大家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原来是小韦代其父亲进行诉讼,并在立案时向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提交了由其代父亲签字并代父亲所按指印的起诉状。结果在开庭时,审判长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时,因原告本人始终未到庭,被告代理人在查看到小韦代其父亲参加诉讼提交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中原告即小韦父亲的签名不一致时,当即申请法庭调查起诉状中具状人的签名和手印是否真实,并要求法庭核实起诉是否原告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小韦是一个勇于担当的年青人,当庭表示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欠缺,一个心思只考虑着父亲身体不如以前,为让父亲省心,就一手大包大揽替父亲在起诉状中具状人处签字及代按指印,但当庭递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其父开庭前出具的,该签名是其父本人真实的签字,现自愿申请撤诉。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批准。
审判长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本案中小韦因父亲的身体不适,在其父亲出具委托手续授权小韦代为诉讼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但原告起诉状中具状人签名处应是其父亲本人签名,当其父亲因自身原因无法实施时,小韦可代签,但必须注明系代签,还应由其父本人捺指印。
法官提醒:起诉状中要求原告本人的真实签名或捺印,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不被他人随意乱用、恶意冒用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