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上住户漏水,李女士家被水泡,导致装修、家具等损失了近20万。于是李女士将楼上业主张先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6437元。4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7月,李女士发现房子屋顶严重漏水,就与楼上业主张先生和物业公司联系,要求维修。后经物业公司检查发现,漏水是张先生家的水管破裂导致的。但是张先生认为是水管破裂是开发商的责任,不愿意出钱维修,而物业公司表示,张先生不出钱,他们没法维修。直到2009年8月初,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物业公司才将破裂的水管修好。但是李女士家的装修几乎完全被泡坏,家具和家电也不同程度的受损,至今无法住人。
事后李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和物业公司索赔,但均遭拒绝。无奈她只好将张先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46437元。
庭审中,李女士诉称,楼上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楼上业主张先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委派和指认的,所以三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还提交了鉴定书一份,鉴定书显示李女士因房子漏水损失192144元。
对此,张先生辩称,自己在6月23日第一次发现漏水时就向物业反映,而李女士7月23日才向物业反映,中间一个月,张先生与物业公司都联系不上李女士,她本人也有过失。李女士家中财产损害虽然是由于自己家中漏水造成的,但水管是由开发商预埋在地下的隐蔽工程,开发商对于水管的保质期应该是50年,应其销售的产品应负主要的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给物业公司反映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他关掉阀门维修,但是他在长达一个月之后才进行了维修,张先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李女士在长达20多天才发现家里漏水,她本人也是有过错。另外,本案属于相邻权的纠纷,当事人的双方应该是李女士与张先生,损害事实与赔偿范围应该在两个当事人中进行,与物业公司无关。
开发商辩称,管道的质保期是2年,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房子交付时间是2002年,质保期限截止到2004年,房屋交付后,所有权已经转移,除公共设施外,其他均归张先生所有,他应承担管理使用的义务。本案漏水的时间发生2009年6月23日,维修却在2009年8月,张先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