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校外学生与本校学生之间伤害案件日前在二七区法院审结,依法判决侵权伤人的学生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学生所在的郑州市某音乐艺术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起,6岁的小洋洋开始就读于郑州某音乐艺术学校,家长为其办理了寄宿生手续。2012年1月6日上午,小洋洋母亲接到学校通知,孩子在校期间被校外9岁的小学生易某挖伤面部。经医生检查,小洋洋的伤情诊断为面部损伤,需治疗祛除疤痕。之后小洋洋在美容馆进行祛疤治疗,共花费费用1.05万余元。事发后,与伤人学生易某的父母及音乐艺术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小洋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判决易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小洋洋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5万余元,郑州某音乐艺术学校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