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服务员为顾客的酒精炉添加酒精时被严重烧伤,对于该由谁承担责任,该火锅店的托管经营企业与该店的业主各执一词,都声称受伤的服务员是对方的员工,该有对方来担负赔偿责任,重伤的服务员到底该有谁来承担责任?4月1日,河南惠济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处该火锅店的托管经营企业赔付428771.03元,该火锅店的业主承担补充责任。
酒精炉起火 服务员被烧成重伤
2011年9月28日晚,郑州市南阳路的一家火锅店内人声鼎沸,刚满21的服务员萧晓露紧张的忙碌着。
晚上8时许,当萧晓露在店内给顾客的酒精炉添加酒精时,突然一团火苗“嘭”地从酒精炉蹿出,烧到萧晓露身上。
短短几秒,萧晓露上衣、裤子以及头发全烧着了,周边的人赶忙施救,最终服务员用灭火器将萧晓露身上的火扑灭。
随后,萧晓露被紧急送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萧晓露面颈部、前躯、双上肢及左大腿等处被严重烧伤,烧伤总面积为18%,其中左上肢、左手部分为Ⅲ度烧伤约4%,余创面为深Ⅱ度。诊断为中度烧伤,吸入性损伤。
而在20天前,萧晓露及其丈夫王晨才通过应聘来到这家火锅店打工。
无力支付医药费 重伤员被迫出院
萧晓露住院后,该火锅店的托管经营企业鸿泰公司的股东和经理还带了鲜花去看望了萧晓露。
他们问及萧晓露的病情时还承诺医疗费不是问题,一定及时治疗。但并未垫付一分钱。
该火锅店的业主李先生也去看望过萧晓露。
事后,李先生说虽然萧晓露不是自己招的人,但看着她很可怜,自己就先垫付了3.8万元。
但是,由于萧晓露烧伤严重,在花掉82040.32元的医疗费后,家人再无力支付。
萧晓露被迫出院。
员工出事 业主和托管企业谁来担责?
2011年11月29日,萧晓露被郑州市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4月14日,萧晓露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该委员会以其诉请不属受案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
无奈,萧晓露只好将鸿泰公司和业主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对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业主和托管经营企业鸿泰公司各执一词。
李先生说,萧晓露并不是自己的员工,与自己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萧晓露是鸿泰公司的员工,鸿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鸿泰公司也辩称萧晓露不是自己的员工,因为萧晓露受伤时,公司与李先生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终止后公司不可能为火锅店招聘员工。该店业主是李先生,责任就该有李先生承担。
原来,该店是李先生进行的工商登记,并与鸿泰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支付托管经营保证金和管理费,鸿泰公司拥有对全体驻店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统一调配、安排的权利,负责该店的管理经营。
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支付月营业额的15%作为鸿泰公司全体驻店人员的劳务费。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仍由鸿泰公司托管经营。
用人单位和业主被判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萧晓露在火锅店工作时受伤,经郑州市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鸿泰公司作为托管经营企业,与被告李先生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鸿泰公司拥有对全体驻店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统一调配、安排的权利,且约定鸿泰公司全体驻店人员的劳务费按营业额比例由李先生承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结合该店其他员工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萧晓露与被告鸿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李先生与鸿泰公司之间系委托经营合同关系,但鸿泰公司在委托经营中是以李先生开办的火锅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李先生作为火锅店的业主及实际投资人,享有经营利益,故被告李先生应对原告萧晓露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鸿泰公司支付萧晓露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28771.03元,扣除被告李先生已支付的38000元,余款39077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处被告李先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当事人及企业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