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明确讲:“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讯速报警”。这就是说,如果车辆正在道路上行驶中出现问题,并需要修理或清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把车辆停到路边,或移到不防碍交通的地方,并打开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一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以便给其他车辆以警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可是,现实生活中有的驾驶人员在停车排除故障时,完全有条件将车辆移至路边清障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清理,并且没有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防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侵犯了其他车辆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路权,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这是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的违章行为,必须引起广大驾驶人员的高度重视,不然,定会引起事故的发生,给本人和其他公民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