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时,如果当事人各方均有违章行为,应当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分析事故成因,认定哪方责任大小;分析违章作用的大小来认定事故责任大小,从而综合分析判断,最后加于确定。
有一案例,摩托司机小卢因为编织袋黏附在他的车轮上而在道路内停车清障,被后面酒后驾车的司机徐某开车撞死,那么,在此事故中,小卢在主观上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违章行为是在意外事件的作用下发生的,其主观过错应当属于过失。因此,综合考虑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其违章行为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破坏程度较一般情况下要小点。虽然该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对徐某来说就不同了,徐某属于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章行为。因为饮酒会导致自身的判断和反应能力降低,使他没能及时发现机动车道内停放的故障车辆,所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徐某的违章行为明显超过小卢的违章行为,因此徐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