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切实推进司法工作体制改革,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全面细致地规定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护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二审开庭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限制度,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增加了诉前保全制度,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特别程序等等。这些新规定将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刑诉法修改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法官司法能力面临新考验。一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条文较多,新增的规定也多、内容重要,而目前尚无针对性的、全面细致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将面临很多新问题、新现象,既无经验积累,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审判工作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官的司法能力面临新考验。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法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和证据审查能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摒弃了传统的“轻程序重实体”的司法理念,要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要求法官强化对庭审的控制,扩大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涉猎面;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要求法官加强调解能力的培养。
(二)刑事审判工作量大大增加。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一些制度进行细化,新增或实质性修改一些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量,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一直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状况,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也明显增加,从而使刑事审判的工作量更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受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赋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职责;提高了上诉案件和五类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率;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将大大增加庭审工作量;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也将导致送达、通知,记录、调查等配套工作量的大大增加。
(三)对办案质量要求更高。我国于1998年签订了《联合国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修改后的《宪法》也第一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为顺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防止冤错案出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人权保障观念、程序合法观念、无罪推定观念、证据裁判观念等,对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工作模式提出了现实挑战。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也要求法官庭前庭中的程序更加规范和严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使庭审面临更多不可控性和变化,要求法官强化对庭审控制和对证据的全面把握。
二、法院应对刑诉法修改的举措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推进司法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就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而言,积极调整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模式,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和规定,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资源等全方位保障。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共同研讨、专家讲座、专门培训等各种形式,及时组织刑事审判庭、立案庭等相关业务庭的干警认真、及时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广大法官通过学习,能及时更新知识,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准确地落实到法院审判工作中。另一方面,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各方必然都存在一个不断摸索、调整适应的过程,各级法院应不定期组织干警,针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对实务中新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认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党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沟通与共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细化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同时也使得与各个部门的协调变得十分重要。如庭前会议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方式更加规范,调取证据的程序更加严谨;鉴定人出庭需要鉴定部门的配合;证人出庭补助和保护机制需要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一直是以书面形式呈现,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社会环境,如果证人出庭补助和保护机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那么该制度也将难以落到实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将受阻。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和理解,为刑事审判工作搭建平台,为法官全心全意专注于案件的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快落实到审判工作中。
(三)广大人民法官应加强学习和专研,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水平。法律的实施和践行过程中,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是一个重要的力量,法官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状况。一方面,广大法官应积极参与各种培训,深入专研,以便尽快熟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更好更快的体会修改的精神和主旨,并最终体现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另一方面,广大法官应积极调整司法理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这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广大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应着重改变重言词轻实物、重人证轻物证、重口供轻证据的“三重三轻”做法。总的来说,就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六个意识”,即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强化庭审功能意识、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强化审判效率意识、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不仅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和殷切希望。”可见,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而言,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每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都应该以此为契机,不断学习,不断调整,不断适用,努力提升个人的司法实践能力和审判能力,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添砖加瓦,使我国刑事审判能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