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二七区法院在对现有人员结构、人事管理充分调研后,于近期推出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即把法院不具有中央政法编制身份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且长期在审判一线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配备一名书记员,在庭长指导下协助庭长办理案件。具体分工为庭审由庭长主持,法官助理不是合议庭成员但参加庭审,案件由法官助理办理,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由庭长把关,庭长和法官助理连体绩效考核。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缓解基层法院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是增加审判力量。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法官压力大的现状,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协助主审法官办理案件,增加办案力量,缓解了法官短缺的矛盾。
二是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因为审判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法官办理案件要经过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调查取证、庭前证据质证、开庭、接待当事人、写判决书、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诸多环节,使得法官常常陷入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疲惫感和压力增大。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案,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开展工作,可以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庭审、裁判文书审核把关中,各自分工更加精细和科学,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
三是解决法院人才流失难题。目前,基层法院中事业编制人员即使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也因为身份原因而无法任命为法官,他们大多是法律科班出身,有些还是研究生学历,具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因身份原因无法任命为法官,通常在从事后勤、书记员等辅助性工作,导致这类人员有的调到(或考到)其他单位,有的转行做律师。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这部分人搭建了学有所用、人尽其才的平台,提高了他们工作积极性,避免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四是为推行主审法官制度打下基础。建立符合审判管理规律和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趋势的主审法官制度是今后法院创新人事制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趋势和要求。针对基层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把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可以为下一步推行主审法官制度储备人才,打好基础,推动主审法官制度顺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