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孩子签下协议交他人抚养 出了事故谁该担责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3月2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3-29 15:45:59


[法官简介]

    陈元,199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被告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于是与王的姑妈商量将被告托付给王乙,双方为此还签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住在王乙家里,由王乙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王乙对王某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王某的父母对王乙的管教不得有怨言;王某的父母每月付给王乙300元。

    一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学校课间休息时玩耍时,被告扔一石头打中原告的右眼,经诊治原告右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其父母、姑妈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王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其姑妈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对于王某的一切行为均由王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情,愿意帮助一点。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王某托付给我管教,但她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

肖月:原告的损失应有谁来赔偿?

陈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与王乙之间关于委托监护的协议,约定由王乙代行全部监护职责,因此王乙应依约对王某行使监护的职责。但在此情况下,受托人王乙并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监护资格实际上是代表一定的法律地位,既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和责任。从设定监护制度的目的上来说,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监护制度也有保护社会稳定和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当然,如果受托人直接向受害人代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未尝不可。然而,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人之间有关于承担责任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监护人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由受托人对监护人因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由被告王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