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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轿车失火 物业担责八分

  发布时间:2013-03-18 14:19:23


郑州市居民张攀(化名)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因车位下方的地下电缆线因短路被引燃,导致私家车烧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院日前判决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此承担80%的经济损失。

2012年1月11日凌晨,张攀停放在小区的私家车突然起火,虽经消防队员出警救火但车辆完全报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轿车停放位置下方地埋电缆裸露,短路电火花引燃车辆发生火灾。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车主张攀以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张攀起火车辆下方地埋电缆裸露处存在监管上的疏漏,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车辆烧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对业主张攀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攀未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地埋电缆裸露处,未尽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烧毁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相应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张攀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张攀各项损失共计35259.6元的80%即2820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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