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朋友因急事向我借款20万元,我们为此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来因对方资金周转不畅,未按期归还我借款,我持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我接到我所在辖区法院的传票,得知对方以我合同欺诈为由向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针对这种情况,对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异议,能否另行提起诉讼?
网友小正
网友小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说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对于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而不是另行提起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