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借出售假币诈骗他人钱财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正钦因犯诈骗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初,赵丁生(已被判刑)得知浙江省仙居县淡竹乡的陈风林欲换假币后,先后转告了赵六生、刘国华、邱孔怀(均已被判刑),此后,四人多次合谋如何骗取陈风林的钱。1991年10月10日,赵六生、邱孔怀拍电报叫陈风林带钱来换假币。1991年10月21日,陈风林到达赵丁生家中。同月23日,赵丁生等人将陈骗至石城县潮州饭店入住。当晚,刘国华对赵六生讲:“没有钱不好骗。”于是赵六生于次日找到被告人胡正钦,将行骗之事告诉了胡。胡当即携带10元券人民币200元随赵六生一起准备共同参与行骗。25日,刘国华以真币夹带纸片捆绑好后放在密码箱内充当假币给陈风林看,陈看后觉得“假币”酷似真币,当即同意以1:5的比例(1元真币换5元假币)兑换。随后,陈风林拍电报叫家里人汇钱来石城。27日晚,在潮州饭店住处,陈风林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赵丁生。赵丁生、刘国华谎称带陈去取假币,将陈骗至石城县交通旅社门口,刘又以去见老板不宜人多为借口,叫陈在门口等候,赵、刘俩人则进入交通旅社内,与在此等候的赵六生、邱孔怀、胡小平汇合,按事先窥测好的路线,从后门逃走。当晚,五人在逃跑途中分赃,被告人胡正钦从中分得1530元后潜逃外地,直至2003年12月14日才被抓获,归案后退清了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正钦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胡正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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