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民诉法仅就小额诉讼程序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各省法院近期纷纷出台指导性意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进行规范,这些规定大都明确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纳入小额诉讼审理范围。这一做法符合小额诉讼高效、便民的价值追求,但在与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限制对接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巩义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计算往往具有义务周期长、费用总额高的特点,且诉请义务履行方式既有一次性支付,也有定期支付。如果按照应付费用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则很有可能将大大超过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从而将相当一部分此类案件排除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之外,使当事人难以享受到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便利。
为此,巩义法院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二是对于此类案件一律区分支付周期计算案件标的额,尽可能将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三是借鉴简易程序中的相关做法,赋予此类案件当事人以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